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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起居艙及服務空間內之艙壁,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規定為 B 級隔艙之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至船殼板或其他界板。但在艙壁之兩側裝有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者,該艙壁得止於連續天花板或內襯板。
二、方法 IC -本章未規定為 A 級或 B 級隔艙之所有艙壁,至少應為C級隔艙。
三、方法 IIC-本章未規定為 A 級或 B 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但依附表五規定為 C 級隔艙者除外。
四、方法 IIIC -本章未規定為 A 級或 B 級隔艙之艙壁,其構造並不作限制。但由連續A級或B級隔艙圍蔽之起居艙空間,其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者,及依附表五規定為C級隔艙者除外。屬公用空間時,本款規定之面積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考慮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