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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經輪船公司僱傭或外借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經申請航政機關為
僱傭認可後,即由航政機關發給海員手冊,再憑海員手冊向海員工會申請
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