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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之海軍退除役士官兵,經領到海軍總司令部所發經
歷證明書 (格式如附表二) 後,即可自行洽請本國輪船公司予以僱傭,或
外國航商委託之本國航商予以申辦外借。
(編 註:附表二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