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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轉業為
乙級船員:
一、服務海軍滿五年其中在各型艦艇艙面或輪機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年齡在五十歲以下者。
三、退除役當年考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 (體格檢驗表格式如附件一) 。
五、曾經海軍總司令部施於商船乙級船員轉業講習二個月者。
六、持有海軍總司令部所發經歷證明書者。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1~183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