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轉業商船乙級船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海軍退除役士官兵,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轉業為
乙級船員:
一、服務海軍滿五年其中在各型艦艇艙面或輪機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年齡在五十歲以下者。
三、退除役當年考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四、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 (體格檢驗表格式如附件一) 。
五、曾經海軍總司令部施於商船乙級船員轉業講習二個月者。
六、持有海軍總司令部所發經歷證明書者。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十三年五月版 (二
七) 18331~183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