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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服務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3-3 條
從事二○○六年海事勞工公約船舶檢查之人員,應具備上開公約檢查知識及技能,並取得符合公約檢查員資格之證書。
前項檢查事項如下:
一、最低年齡。
二、體檢證書。
三、船員適任資格。
四、船員僱傭契約或就業協議。
五、船員招募及就業服務機構。
六、船員工作或休息時間。
七、船員配置水準。
八、船上起居艙室。
九、船上娛樂設施。
十、食品及膳食服務。
十一、健康、安全及防止事故。
十二、船上醫療。
十三、船上投訴程序。
十四、待遇支付。
第一項之檢查員訓練及發證作業,航政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及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