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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華僑所屬船舶懸掛國旗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懸掛國旗後之華僑船舶,其船員配當,電臺與報務人員之配備及航行通信
作業程序,依國際公約,慣例及規定辦理。
甲級船員應全部雇用我國船員,乙級船員以儘量雇用我國船員為原則。
改旗後該船之中國船員持有外國執業證書者,得申請航政機關核發同等級
臨時執業證書,以服務原船為限,並應於限期內辦理考試或檢覆合格後,
申領我國船員執業證書。
前項臨時執業證書核發辦法及期限由交通部會同考選部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