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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7 條
載運液氨之槽櫃船或駁船,於裝卸時或裝卸後應依左列規定:
一、依壓力差法裝卸時,應在槽櫃內液氨之限制壓力以下情況操作之。
二、依壓縮氣體法裝卸時,應使用氮或其他與氨混合不致發生危險之氣體,且壓縮機應配備有能防止油類混入氨內之油分離器。
三、裝卸工作結束後,應將所有開關完全閉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