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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1 條
裝置有危險品之貨櫃,於裝載時得不適用第四十九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裝置有危險品之水密貨櫃,除液體貨櫃外,於裝載時得不適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裝置有危險品之水密金屬貨櫃,於裝載時得不適用第八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