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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7 條
裝運危險品屬放射性物質者,應符合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如裝運照射過之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時,並應符合船舶安全載運包裝形式之照射過核子燃料、鈽與高放射性廢棄物國際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