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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爆炸物與易燃之高壓氣體,有機過氧化物或煤炭同船裝載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於機艙在舯部船舶之露天甲板上裝載易燃之高壓氣體或有機過氧化物時,應使其與爆炸物分開裝載於機艙前後。
二、於機艙在尾部船舶之露天甲板上裝載易燃之高壓氣體或有機過氧化物時,應使其與爆炸物分開裝載於喬艛前後,或隔一船艙或艙區分開裝載。
三、於船舶甲板下裝載易燃之高壓氣體或有機過氧化物時,應使其與爆炸物分開裝載於機艙前後,或隔一船艙或艙區分開裝載。
四、在裝載有煤炭之船艙或艙區及鄰接之船艙或艙區內,不得裝載爆炸物。但無煙煤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