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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 條
船舶裝載危險品,應由船長作成裝載一覽書一式二份,記載左列事項,一份交付船舶所有人,另一份保管在船上,至該次運送終了時止:
一、船名、國籍、船舶登記號數及總噸位。
二、船舶用途。
三、船長姓名。
四、裝船、轉載及卸載港之港名及年、月、日。
五、託運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六、受貨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七、危險品之類別、項目及品名。
八、件數、重量或容積。
九、裝載場所及其狀態。
前項裝載一覽書,得以裝載圖代替之,詳細註明所載危險品之位置。
危險品裝載一覽書或裝載圖,船舶所有人應在其陸上事務所保管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