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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易燃液體,其閃點如以閉杯法試驗為攝氏六一度或較低者,其技術名稱之後,應加註閃點,或其所屬之閃點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