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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包皮上所標記內裝危險品之淨重量或淨容量,應不包括包皮、容器或其他併同包裝在內之物品。
危險品之計量單位以公制為準。但習慣上適用其他計量單位者,得並列之。
輸出之危險品,於公制下亦得附註輸往地通用之計量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