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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11 條
中\高頻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規定。
二、發射機應能在一六O五千赫至二七五OO千赫頻帶內發射(如屬可行,應使用上邊帶信號),其中至少有下列頻率應為操作人員易於使用者:
(一)通話頻率:二一八二、四一二五、六二一五、八二九一、一二二九O及一六四二O千赫。
(二)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頻率:二一七四‧五、四一七七‧五、六二六八、八三七六‧五、一二五二○及一六六九五千赫。
(三)數位選擇呼叫頻率:二一八七‧五、四二O七‧五、六三一二、八四一四‧五、一二五七七及一六八O四‧五千赫。
三、接收機應能在一六○五千赫至二七五OO千赫間之所有頻帶上連續或逐步漸進之調諧或選擇適於船舶作業所需之頻率調諧。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J3E、H3E類,數位選擇呼叫、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為J2B或F1B類,當開關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二千赫遇險頻率時,應自動選擇J3E或H3E類,當開關轉換至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第二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遇險頻率時,應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2B或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發射機及接收機在開機之一分鐘內應能工作,在暖機後之所有時間內,其頻率均應保持於所需頻率之十赫以內。
六、應能以語音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提供遇險、緊急、安全、船舶操作及公眾通信等各類通信。
七、中\高頻裝置應有整體或分離之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設備,若其數位選擇呼叫守聽設備使用掃描接收機監視一個以上數位選擇呼叫頻道,應在二秒內對選定頻道掃描一遍,且在每一頻道上停留時間應足以測出數位選擇呼叫之呼叫前點式圖樣,該掃描僅於測出一百鮑點後始停止。
八、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與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