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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10 條
中頻無線電話及數位選擇呼叫之無線電裝置性能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第二百六十五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六至第二百八十五條之八之規定。
二、發射機應能在一六○五千赫至四○○○千赫間,以適於船舶操作所需之頻率發射,並應包括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頻率在內。
三、接收機應能在一六○五千赫與四○○○千赫間之所有頻帶上連續或逐步漸進之調諧或選擇適於船舶作業所需之頻率調諧,並應包括二一八二千赫及二一八七‧五千赫頻率在內。
四、發射類別,無線電話為J3E、H3E類,數位選擇呼叫為J2B或F1B類,當開關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二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J3E、H3E類,當轉換至預定之二一八七‧五千赫遇險頻率,應自動選擇J2B或F1B類。接收機接收J3E、H3E及J2B或F1B類發射之上邊帶信號。
五、當接收機輸入端之信號噪音比為十二分貝時,數位選擇呼叫輸出之字母誤差率應為百分之一以下,當相關設備並非整體時,應具有數位選擇呼叫之信號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