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部分裝載艙間以袋裝穀類或其他貨物堆置於穀面上使其穩固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其自由穀面應整平,並敷以隔離布或同等之材料或加適當之平台。平台應包括間距不超過一點二公尺之承座上舖厚二十五毫米,間距不超過一百毫米之木板。其他材料構成之平台具有同等之強度,並經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同意者,得准予使用。
二、袋裝穀類應緊密堆儲於平台或隔離布上,且其堆積高度不得少於自由穀面最大寬度十六分之一或一點二公尺,兩者以較大者為準。
三、用以穩固之袋裝穀類,應裝於緊牢之袋內,妥為裝實,袋口並應緊密封閉。
四、以貨物緊密堆儲,代替袋裝穀類,而具有第三款規定所產生之同等壓力,亦得准予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