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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為減少部分裝載艙間之傾側力矩而採用捆紮或綁縛之方法者,得依下列方式穩固以代替前條所述之方法:
一、穀面應整平並使其沿艙間前後中心線方向呈稍高之狀況。
二、穀面應全部以粗麻布、帆布或其他相當之隔離布敷蓋。敷蓋材料應具備不低於寬每五公分一千三百四十四牛頓之拉力強度。
三、以兩層鋼線加強網敷蓋於粗麻布或其他覆蓋物上,底層應橫向舖敷,上層應縱向舖敷,鋼線網彼此搭疊長度至少七十五毫米。上層網敷蓋於底層上以此方式其間隔層構成大約長七十五毫米寬七十五毫米正方形。鋼線加強網為鋼筋混凝土建築所使用者,具有斷裂負荷至少為每平方公分五萬二千牛頓,直徑三毫米之鋼線銲接成長一百五十毫米寬一百五十毫米正方形。鋼線上留有軋鋼殘餘黑皮者得准使用。但有鬆動銹片或浮銹鍺,則不得使用之。
四、艙間左右兩舷處之鋼線網其周界需由長度一百五十毫米厚度五十毫米之厚木板予以穩固。
五、由邊至邊跨越艙間之壓緊式縛索間距不得超過二點四公尺,但最前與最後之縛索除外,且其分別距離前後貨艙壁亦不得超過三百毫米。裝載完成前,每條縛索應以二十五毫米之接環或同等強度之梁夾確實聯結於船體肋骨上,其聯結點應位於預定穀面下約四百五十毫米處。縛索應由該點導至前款所述周界厚木板之頂面,厚木板之功能即將縛索所產生之朝下壓力予以分散,兩層長一百五十毫米厚二十五毫米之厚板橫向對中置於縛索下方,並應延伸達該艙間之全寬。
六、壓緊式縛索得採下列任一材料:
(一)鋼纜:直徑十九毫米或相當者。
(二)雙層鋼條:寬五十毫米,厚一點三毫米,其斷裂負荷至少為四萬九千牛頓者。
(三)鏈條:與前二目具有同等強度者。縛索之繫縛應以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扣拉緊。但使用雙層鋼條時,三十二毫米之鬆緊螺旋扣得以附有鎖桿之絞車拉緊器代替之;且安裝時應有合適之套筒板手備用。雙層鋼條兩端應至少以三只封夾繫緊。使用鋼纜時,縛索兩端之眼環應至少以四只索夾繫緊。
七、航行中,壓緊式縛索之情況應作定期檢查,必要時並應予緊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