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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在已平艙滿載艙間得採用碟形裝置以減低傾側力矩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碟形裝置得代替艙口縱向隔板。但裝載亞麻仁及其他類似性質之種耔時,碟形裝置不得取代縱向隔板。裝設縱向隔板,須依第十七條規定:
二、自碟形裝置底部量至甲板線之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模寬在九點一公尺以下之船舶,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二)模寬在十八點三公尺以上之船舶,不得小於一點八公尺。
(三)模寬介於九點一公尺與十八點三公尺之間之船舶,以線性內插法求之。
三、碟形裝置頂部(開口部)應由艙口內之艙口縱桁或緣材及艙口端樑等甲板下結構材所形成。碟形裝置與艙口上面應全部以袋裝穀類或其他適當貨物堆置於分隔布或其同等物品上,並緊密堆儲於相鄰結構材上,使其承受表面達到依第二款所規定深度之一半或是一半以上。船體結構不能提供上述之承受表面時,其碟形裝置得依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以鋼纜、鏈條或雙層鋼條固定,間距不得超過二點四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