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兩側裝載之隔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動板
(一)防動板之厚度不應小於五十毫米,其裝置應屬穀密,並依需要以直柱支撐之。
(二)各種不同厚度防動板之最大未支撐間距,依附件十而定。
(三)防動板兩端應牢固鑲嵌,最小嵌入之長度為七十五毫米。
二、隔板以木材以外材料為之者,其強度應與前款防動板之規定相當。
三、直柱
(一)鋼質直柱用以支撐兩側裝載之隔板時,其剖面模數應依附件十一計算之。
(二)木質直柱之剖面模數應以鋼質直柱相當之剖面模數乘以十二點五決定之。
(三)其他材料之直柱,其剖面模數應至少為鋼質之許可應力與材料許可應力之比值按比例計算之。並應注意每一直柱之相對剛性,以確保其撓曲度不致過大。
(四)直柱間之水平距離應使防動板之未支撐間距不超過第一款第二目所規定之最大間距。
四、撐柱
(一)使用木質撐柱時應以整材為之,各端妥善固定,其底部應支撐於船舶之永久結構,不得直接支撐於船舶外板。
(二)除第四目及第五目另有規定外,木質撐柱之最小尺寸依其長度規定如附件十二。
(三)撐柱長度滿七公尺者,應於中點附近另行固定之。
(四)當直柱間之水平距離與四公尺相差甚大時,撐柱之慣性力矩得以正比例計算。
(五)撐柱與水平之角度超過十度時,撐柱之最小尺寸應採用第二目所規定較高一等標準之撐柱。但在任何狀況下,撐柱與水平間之角度不得超過四十五度。
五、兩側裝載之隔板使用牽索予以支持時,應成水平或水平裝設,其各端應妥善固定,並應使用鋼纜為之。鋼纜之大小規格應假定該牽索支持隔板及直柱承受每平方公尺四千九百牛頓之均勻負荷。在牽索上工作負荷並不應超過斷裂負荷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