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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9 條
本國驗船機構之驗船師,執行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有故意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者,交通部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六個月至一年之停業處分,並收回其執業
證書,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