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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水及壓載水泵系統之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及壓載水泵系統之佈置應能防止水流自海中及自壓載水艙空間進入貨艙及機艙空間,或自任一艙區進入另一艙區。
二、深水艙之水及壓載水水管應裝置設備以防止水與海水逆流浸漫貨物,或經由水管而排出壓載水。
三、水吸水管之設置,應防止於任何艙區內因折斷、碰撞及擱淺受損而發生浸泛。吸水管之任何部分靠近船邊達客船寬度五分之一,或在箱形龍骨內者,應於管末端開口所在之艙區內裝置止回閥。
四、與水抽排佈置連接之分配箱、旋塞及閥,應設於易接近之位置。其佈置應於浸泛時,任一艙區均可連接一臺水泵;泵或位於客船寬度五分之一之外側連接主水管之管路受損時,不得使部之抽水系統失效。
五、各泵共用一管路系統者,控制各水吸水口所需之旋塞與閥,必需能自艙壁甲板上操縱之。
六、緊急水抽排系統應與主水抽排系統獨立,其佈置應使船舶於浸泛狀況下,任一艙區均可連接至一臺水泵,緊急水抽排系統之旋塞與閥需能自艙壁甲板上操作。
七、前兩款所規定能自艙壁甲板上操作之旋塞或閥,應將其控制方式在操作空間標明,應有顯示開啟或關閉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