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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前條公告之應急部署表,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船工作人員在各種緊急情形下之特殊任務及其應在之位置。
二、各種應變音響或信號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召集乘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衣履以及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七、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駕駛人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