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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船搭客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乘客房艙間應以緊密而又堅實之艙壁分別隔離,並應直接通至有兩個出口之公用走道。航程在七十二小時以上之遠洋區域者,其公共走道之寬度,應在零點九公尺以上,出入口之寬度,不得少於零點六公尺,各房艙均應裝有堅強之門鎖,內外均可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