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6 條
航程需時滿七日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及統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房艙乘客餐廳之容量,與前條之規定同,統艙乘客之餐廳,應能容納全部統艙乘客三分之一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