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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5 條
航程需時三日以上之國際客船,所有房艙乘客,均應在餐廳內用餐,該餐廳應能容納全部房艙乘客二分之一人數以上於同一時間內用餐。
航程需時未滿三日之國際客船及統艙乘客,得免設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