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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4 條
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航程需時滿四十八小時者,其乘客定額除應按附表五乘客定額計算表予以審定外,並應使每一乘客至少有零點一八平方公尺之散步處所,散步甲板面積少於此數時,除有特殊理由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核減其乘客定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