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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房艙內床位應固定,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不應超過兩層。
二、兩床位不得並排緊靠,其間應至少隔有七十五公分之通道。
三、雙層床之下層床頂面,距地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上層床頂面與下層床頂面之距離,或上層床頂面以上之空間,均不應少於七十六公分。
四、各床位至少有一側應面向通至出入口之通道。
五、床位內緣之長度及寬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一百八十二公分及六十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公分及五十六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