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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3 條
乘客艙室為採光通風應設有足夠數量之窗戶。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已置備足夠之照明與通風設備者,得酌准寬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