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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客船之乘客艙室應與船員使用處所隔離。客船因噸位、型式、構造或用途等原因,實際上無法隔離時,應儘量將兩者艙室作明顯之劃分或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