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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2 條
病房及醫療室不得用以儲存其他用具或貨物。
病房除為患病乘客專用外,不得作為他用。
醫療室不得作為任何人之寢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