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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7 條
航程需時滿七十二小時之國際客船,應設置專用病房,其甲板面積,不得小於三點四平方公尺,乘客定額十五人者,每增五十人應增面積一點六七平方公尺,未滿五十人者,以五十人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