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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規則所稱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密關閉設施者;若船舶之乾舷甲板並非連續,其自露天甲板較低部位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平行之一假設線,得視為乾舷甲板;如較低之甲板為階式者,其自甲板之最低線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之平行線,得視為乾舷甲板。
依前項之規定,當一較低層之甲板經認定為乾舷甲板時,超出該乾舷甲板以上之船體,得以船艛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