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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乾舷甲板、高艉甲板及船艛甲板上之鍋爐風口緣圍、煙囪及通風筒緣圍,應在甲板上具有合理而實用之高度,鍋爐艙通風緣圍之開口處,應用堅強之鋼蓋,固定其適當之位置上,但船艛甲板上之鍋爐艙風口緣圍高出乾舷甲板以上四.五公尺時,得免用口蓋。
前項甲板之機器間天窗,應構造堅強,並以鋼質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