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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內燃機用為主輔機者,其特別檢查應作外觀及試車或試航檢查,確認其運轉情況有無異常,發現異常,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得就氣缸、給氣、供油、冷卻、潤滑、排氣、控制系統及動力輸出裝置等,予以拆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