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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檢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新建船舶於所有主輔機包括舵機、錨機、錨具與無線電信、航行儀器、救生及消防等設備裝置完成,並經測試通過後,應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檢查人員之監督下通過航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