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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指設置者以所受核配之4.8-4.9GHz(吉赫)頻段,採用國際電信聯合會(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簡稱ITU)或第三代合作夥伴計畫組織(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簡稱3GPP)公布之第五代行動通訊技術,於核准之設置場域範圍內,設置供自己使用,且其網路架構係由核心網路、接取網路與傳輸網路所組成之電信網路。
二、核心網路:指具接取管理功能(Access Management Function,簡稱AMF)、連結管理功能(Session Management Function,簡稱SMF)、認證伺服器功能(Authentication Server Function,簡稱AUSF)、統一資料管理功能(Unified Data Management,簡稱UDM)、政策控制功能(Policy Control Function,簡稱PCF)、用戶平面功能(User Plane Function,簡稱UPF)等之軟體或硬體元件。
三、接取網路:指透過基地臺或接取點(Access Point)發射及接收無線電訊號,將終端設備與核心網路或其他電信網路連結之軟體或硬體元件。
四、基地臺:指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內用以傳送、接收無線電波訊號,供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終端設備通信之電臺。
五、終端設備:指以無線傳輸媒介,與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之終端點介接,並以電磁波方式進行通信之設備。
六、室內:指於土地上、地面下或運輸工具,除門、窗、通道外,皆屬封閉狀態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