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基地臺天線為室外電波涵蓋者,其設置高度及方向,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一、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十瓦特之基地臺:十五公尺。
二、射頻設備最大輸出功率大於一點二六瓦特且為十瓦特以下之基地臺:八公尺。
設置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其設置區域邊界之無線電波功率強度應小於-125分貝毫瓦特(decibel-milliwatts,簡稱dB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