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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公式之各項參數意義如下:
一、Pt: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調整後之資費費率或費額(以下簡稱費率)。
二、Pt-1:指實施資費管制措施之市場顯著地位者於每一實施年度調整資費,其前一年度之資費費率。
三、△CPI:指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一實施年度前最新公布之台灣地區消費者物價指數之年增率。
四、 X:指調整係數。
五、 [(Pt-Pt-1)÷ Pt-1]x100%:指資費調整百分比。
前項所稱調整係數及實施年度期間,由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