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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顯著地位者資費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陳報或實施之主要資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命其變更之:
一、資費之訂定或調整違反市場顯著地位者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與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規定。
二、違反第二條規定之公式、第五條、第六條或第七條之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市場顯著地位者依前項規定變更資費費率者,如其變更前之費率高於變更後之費率時,應於主管機關命其變更之文到次日起三個月內將超收之金額退還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