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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收費標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電信事業之登記,其登記費之費額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者,每案收取五百元。
二、實收資本額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一千元。
三、實收資本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每案收取二千五百元。
四、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每案收取一萬二千五百元。
五、實收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每案收取二萬五千元。
依電信法取得許可、特許之電信事業,或獲核准籌設者,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辦理登記時,免收前項費用。
登記證明因登載事項有變更,申請換發者,收取變更登記費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