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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業餘電臺增設或變更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審驗合格,換發電臺執照,始得使用;業餘電臺拆除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時,所屬者應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業餘電臺之外接射頻功率放大器或套件,應符合業餘無線射頻電機技術規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