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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及飛行訓練,並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
二、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航空器。
三、航空器無線電臺(以下簡稱電臺):指於民用航空器或公務航空器,但不包含民用航空法所稱超輕型載具及遙控無人機,裝設之無線電收發訊設備,供飛航時通信之無線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