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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用戶:指因電信服務之使用,與電信事業發生服務契約關係之相對人;或於服務契約終止後,請求服務契約有效期間內之通信紀錄或帳務紀錄者,亦屬之。
二、通信紀錄: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三、帳務紀錄:指用戶使用電信服務於完成通信產生通信紀錄後,由電信事業以通信紀錄及用戶選擇資費方案計價,所產生相關費用之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