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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除前條規定外,申請人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申請頻率核配時,應檢具申請書,並依用途提出相關佐證文件。變更時,亦同。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頻率的目的與必要性。
二、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包含電波涵蓋區域範圍、各區域使用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電波涵蓋區域範圍應有經緯度資訊之地形圖或電子地圖。
三、無線電臺設置規劃與數量清單。
四、防干擾之必要規劃。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第一項應提出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發給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