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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 條
供給人及承用人提前終止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頻率提供使用或共用之核准期間屆滿,應於預定終止日(或核准期間屆滿日)前六個月起一個月內,共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變更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