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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指定及防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指定該關鍵設施設置者依其經評定之防護計畫辦理演練,並就演練情形予以評核。
前項評核結果有待改善事項者,關鍵設施設置者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