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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21 條
受補助事業於受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補助
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
改善。
二、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限
內改善。
三、經主管機關勘查驗或查核不合格,且未能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受補助事業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政府採購法
規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違反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
規定。
受補助事業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
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