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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於網路性能檢驗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檢驗結果通知受檢驗者。
前項檢驗結果有缺失或待改善者,受檢驗者應於收受檢驗結果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改善報告。
前項受檢驗者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內,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檢驗者說明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