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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或廢止其使用之核配:
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將其獲配頻率之一部提供予他電信事業使用。
二、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經核配擅自使用或變更使用電信號碼、信號點碼。
三、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電信號碼使用管理、限制或調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