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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